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V-114-補-135-202503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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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周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振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本件被告賴振茗於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265號事件中,所涉罪名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自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之詐欺犯罪,原告即非同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詐欺犯罪被害人,無該條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一併說明。 二、被告賴振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