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費用

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V-114-補-14-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邱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智源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如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於「訴之聲明」欄內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何)。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林金菊,應說明原 告、被告有何訴訟能力欠缺之情事?如無,應具狀刪除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三、提出被告邱智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