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補-140-202503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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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高秀鎮 訴訟代理人 黎峻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煌等間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 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全體被告即如附表所示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段) 0 742地號土地 0 743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