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遷葬費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4-補-143-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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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吳佳璇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遷葬費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調解聲明第1項所請求之清潔費及遷葬費之金額 為何? 二、相對人藍慶良、胡氏勸、林獻堂、郭金妹、蔡火生、詹燿樞 、林六、林省、楊李鳳屏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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