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4-補-144-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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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廷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5,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張廷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 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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