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MLDV-114-補-156-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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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呂瑀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8,46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類別 金額 (新臺幣) 1 本金 242,336元 2 起訴前已生之利息 5,636元 3 其他費用 493元 合計 248,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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