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補-173-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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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陳火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華山之繼承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段○○○○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陳華山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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