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訂金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MLDV-114-補-180-202502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黃勝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 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羅雲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