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MLDV-114-補-19-202503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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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傅宗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逸峰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阿福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名、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逸峰、謝麗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