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MLDV-114-補-198-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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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南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春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調解聲請人欲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估 價單據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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