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MLDV-114-補-20-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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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志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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