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V-114-補-201-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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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范芯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永隆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附表編號1至5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原告將天尊建設公司列於被告巫永隆之後,原告應具狀補正 是否追加天尊建設公司,若是,應一併補正天尊建設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因而受限制,則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部分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其所有之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頭份市永貞段) 1 368地號土地 2 316地號土地 3 315地號土地 4 314地號土地 5 314-1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