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日期

2025-02-20

案號

MLDV-114-補-225-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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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李品宣 郭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彩蓮等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應記載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又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欲請求撤銷調解,應於「訴之聲明」欄內記載欲撤銷調解書,並載明成立調解之機關及調解書字號)。 二、被告方于誠、方彩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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