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V-114-補-228-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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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啓豪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張**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人別資料。 三、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 國114年2月5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 1 竹南鎮海口段海口小段420地號土地 2 後龍鎮苦苓腳段234地號土地 3 後龍鎮苦苓腳段236地號土地 4 竹南鎮保福段38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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