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補-238-2025032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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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徐吉臨 被 告 紀敏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約155.9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 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3,024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155.92平方公尺=343,024元); 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070,266元,應併算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3,290元(計算式:343,024 元+1,070,266元=1,413,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