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補-248-202503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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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徐淑芬 盧品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國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1,505元(計算式:35,900元+85,605元=121,50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