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V-114-補-27-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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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黎玉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3,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 二、被告之楊黎玉連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