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MLDV-114-補-273-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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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二、被告李文典、李聰琦、李文振、賴露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