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V-114-補-275-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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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郭芳娟 郭芳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宜庭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郭宜庭、郭子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苗栗縣○○鄉○○段000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