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V-114-補-29-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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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張碧霞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 部)。 二、被告陳張碧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原告主張塗銷標的: (苗栗縣苑裡鎮苑南段) 1 399地號 2 399-1地號 3 402地號 4 407-5地號 5 58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