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MLDV-114-補-290-202502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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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鄭雅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智榆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慈香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