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V-114-補-297-202503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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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李坤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文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萬500元。 二、被告朱文宗、林家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