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MLDV-114-補-299-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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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林雅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淑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91,0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80元。 二、被告崔淑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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