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2-13
案號
MLDV-114-補-3-20250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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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吳水日 吳宗駿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被告許選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抵押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