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償還補償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V-114-補-30-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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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請求償還補償金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86元,依上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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