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4-補-327-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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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江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固記載被告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惟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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