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MLDV-114-補-329-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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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𩃚薽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林𩃚薽、王興琪、溫瑞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