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MLDV-114-補-335-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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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許雯琇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怡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惠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二、被告羅惠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