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MLDV-114-補-336-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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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林廣源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林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7,062,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19元。 二、被告林宜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7,000,000元 2 利息 7,000,000元 113年12月14日 114年2月16日 65/365 5% 62,329元 合計 7,062,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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