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26
案號
MLDV-114-補-339-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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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蔡巧芝 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蓁慧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蓁慧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 1 頭份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2 頭份市○○段○○○段000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