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V-114-補-350-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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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王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