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4-補-351-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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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賴曉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92,89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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