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MLDV-114-補-352-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陳彥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弘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罪,此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可憑,故本件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 二、被告張弘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