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4-補-368-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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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張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家宏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移除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路 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外牆鐵架並修復系爭房屋,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若未陳報價額及相關資料,則依原告起訴所附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得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 二、被告李家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如欲委任張嘉文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 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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