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V-114-補-375-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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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王舜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陳志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