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V-114-補-39-20250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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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林旭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