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4-補-401-202503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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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森明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96元(計算 式:141,789元+37,207元=178,9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