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4-補-402-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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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姵璇 被 告 陳進祿即陳巧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0 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22,013元 1 利息 20,630元 113年1月10日 114年1月7日 (364/366) 15% 3,077.59元 小計 3,077.59元 合計 25,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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