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4-補-403-202503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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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周峻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584元(計算式: 本金27,512元+如附表所示利息36元+違約金36元=27,5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6,991元 114年1月10日 114年1月12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3/365)年 16% 36 元 2 違約金 26,991元 114年1月10日 114年1月12日 (3/365)年 16% 36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