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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V-114-補-404-202503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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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聯合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漢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瑞美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