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4-補-406-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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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苡芯即黃湘雲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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