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V-114-補-409-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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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李弘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弘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苗栗縣苗栗市嘉福段) 1 886地號土地 2 888地號土地 3 62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