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4-補-419-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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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A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兼 法定代理人 A02(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 二、被告林清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A01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A01之 父是否為其法定代理人?如是,應補正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及經其簽章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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