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V-114-補-423-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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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吳鈞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蘊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即表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 確且特定(即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之內容)。查聲請人調解聲明之內容並不明確,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並陳報因該項聲明所受利益為何,且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調解聲明混雜記載。 二、聲請調解狀應補正聲請人吳鈞豪之簽名蓋章。如欲委任蔡采 晴為代理人,應提出經委任人、受任人簽名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相對人蘊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