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4-補-424-202503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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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潘戰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德義等間移轉土地所有權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謝德義、謝菊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