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4-補-448-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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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蔡駿宏 訴訟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二、被告蔡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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