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MLDV-114-補-469-202503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呈彰等間代位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0,0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 二、被告陳呈彰、陳呈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