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V-114-補-475-202503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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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李文進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劉霈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展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地號、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楊文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