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14

案號

MLDV-114-補-52-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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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查報其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 路0號建物房屋樓頂太陽光電模組拆除、二樓變流器設備拆除等侵害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號建物之最新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請陳報該建物所座落土地之地號,並提出該建物所座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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