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4-補-53-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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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蘇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雅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按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 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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